西方保護觀察和我國的不同之處
大家經常會聽到,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同地區的法律規定都是不一樣的,現在我們就來看看西方對于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保護觀察時和我們都有什么不同吧,因為有時候我們需要對一些好的律法進行學習,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那么就讓我們趕緊來看看下面為大家整理的精彩內容吧,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讓我們趕緊來看看吧,從中也學習一些相關的知識。
1、內容與程序不同
西方保護觀察在適用內容與程序上分為兩部分:調查與監護。法院在為保護觀察決定前要對犯罪人個人及社會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然后交由觀護人或觀護機構進行監護,觀護人監督其生活活動,并對其進行輔導、援護。我國刑法中緩刑、假釋的考察監督內容,只是在犯罪人被宣告緩刑或假釋后,由公安機關對其生活起居情況進行考察監督。
2、適用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地位不同
保護觀察在西方地區比較發達,保護觀察作為一項完善的制度在防止緩刑、假釋犯人,少年犯、以及其他受保護觀察者重新犯罪,保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發揮著積極作用。而我國目前對緩刑、假釋犯人的考察監督工作僅在刑法中簡單規定了考察監督內容,這種考察監督只能是服務于緩刑、假釋制度實施的一種措施,遠未形成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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